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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10-09     浏览量:84

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办理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

二、办理条件: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②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③特困职工家庭的;

④残疾的;

⑤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⑥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⑧优抚对象家庭的;

⑨军队退役的;

⑩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⑪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办理材料:

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②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会保障卡;

③除提供办理材料①②外,下列对象还需提供: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证》;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军队退役的提供《退伍证》;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特困证》;优抚对象家庭的提供《优抚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的材料或国土部门的系统截图”;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提供街道(镇)、社区(村)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登记表》;农村零转移家庭的提供社区(村)出具的证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提供扶贫部门帮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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