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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滨海县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补偿公告

07-10     浏览量:180

滨海县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补偿:

一、适用范围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

二、房屋权属确认

1、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件进行确定;

2、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古居村民,以所在村组宅基地分配台账为依据;

3、无合法证件的后迁进户,根据宅基地来源等情况,由所在镇区、街道和所在村、居联合会审,经公示无异议,予以确认。

三、房屋用途确定及补偿

1、以《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如无相关证照,按原使用用途确定。

2、看守鱼塘、土地种植等临时建筑物如能配合签约拆除的,一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货币补助,不予安置,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2、装饰装潢(地面、墙壁、吊顶、门窗套等)按200元/㎡进行保底,附属设施按实补偿,但对恶意突击装潢的,不予补偿。

3、搬迁补偿费:标准为8元/㎡,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搬迁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每月6元/㎡。选择货币补偿及进城入镇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从搬迁之日起至住房交付之日的后3个月计算。

5、补助:被搬迁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详见附表。

6、奖励:被搬迁人在签约三个时段内签约并按期搬家交房的,分别按300元/㎡、200元/㎡、100元/㎡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按被拆除主房面积200元/㎡进行补贴(最低保障为3万元/院落,最高不超过6万元/院落),但必须与村组签订放弃宅基分配及房屋安置承诺书。

②选择进城入镇购房的被搬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后,可再享受进城2万元、入镇1万元的购房补贴,同一个院落仅享受一次补贴。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由搬迁实施主体按照“等面积安置、成本价安置”、“合法用地、规划审批、依规建设”等原则组织实施。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对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2、装饰装潢(地面、墙壁、吊顶、门窗套等)按实评估补偿,但对恶意突击装潢的,不予补偿。

3、搬迁补偿费:按一次搬迁计算,标准为8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直接用于经营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5、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临街门市房以评估公司评估价结合停产停业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6、奖励:被搬迁人在签约三个时段内签约并按期搬家交房的,分别按300元/㎡、200元/㎡、100元/㎡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住改非房屋补偿

住宅用房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三年以上,根据经营的年限及实际情况报请研究后给予适当补偿。

五、补偿协议

搬迁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搬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家让房的,应当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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