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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台市烟花爆竹禁燃时间+地点

01-11     浏览量:144

东台市烟花爆竹禁燃:

一、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二、市区通榆河以西、引江河以北、串场河南延至台先河以东、振兴路以南形成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第一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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